Copyright © 2022. All rights reserved 昆明文理学院版权所有
龙泉校区:云南省昆明市龙泉路岗头村627号 杨林校区: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杨林职教园区 滇ICP备100011043号
电话:0871-65843058
各学院、部门:
为提高学院师生身体素质和运动技术水平,发展和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经学院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于2012年11月23-24日在杨林校区举办2012年冬季运动会。现将竞赛规程等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踊跃报名、抓紧组队、认真训练,做好赛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争取在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特此通知
附件:1.2012年冬季运动会竞赛规程
2.2012年冬季运动会大会组织委员会
3.2012年冬季运动会仲裁委员会
4.2012年冬季运动会大会组织机构工作人员
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
2012年10月26日
附件1:
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2012年冬季运动会
竞赛规程
一、竞赛日期及地点
1.竞赛日期:2012年11月23-24日(周五、周六)
2.竞赛地点:杨林校区
二、参加单位
参赛年级:2009、2010、2011、2012级(含预科)
参赛组别:学生男子组、学生女子组、教职工男子组、教职工女子组
学生组以各二级学院为单位(预科独立组队)组队参赛,教职工组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组队参赛。
三、运动员资格
凡是我院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包括预科学生)和学院正式聘用的教职工,并且经医院体检身体健康者均可代表本单位报名参加比赛。
四、竞赛项目
1.学生男子组: 100米、200米、400米、800米、1500米、5000米、4×100米接力、4×400米接力、跳高、跳远、推铅球(7.26公斤);
2.学生女子组:100米、200米、400米、800米、1500米、4×100米接力、4×400米接力、跳高、跳远、推铅球(4公斤)。
3.学生男、女混合集体项目:20人(10男10女)×50米接力
规则:10位男生站一侧,10位女生站一侧,女生开始第一棒,其余参照2008年中国田径协会审定的接力跑规则行。
4.教职工男子组:100米、200米、铅球(5公斤)、前抛实心球、跳远。
5.教职工女子组:60米、100米、铅球(4公斤)、前抛实心球、跳远。
6、教职工集体项目
(1)10人(4男6女)×50米接力
规则:2侧各站2男3女,其余参照2008年中国田径协会审定的接力跑规则执行。
(2)男女4人×100米接力
规则:各棒接力需男女交叉进行,其余参照2008年中国田径协会审定的接力跑规则执行。
五、参加办法
学生组各单位每个单项限报6人,每人限报2个项目,可兼报一项接力或集体项目,每队报领队(二级学院领导)一名。教职工组各工会小组每个单项限报6人,每人限报2个项目,可兼报一项接力或集体项目,每队报领队一名。
六、竞赛办法
比赛规则采用2008年中国田径协会审定的最新田径竞赛规则。(所有学生运动员必须带学生证进行检录,本次运动会录取名次取前六名。)
七、录取名次及记分方法
(一)录取名次
1.按各项目含接力或集体项目报名人数或队数多少决定录取名次。8人或8队以上录取前六名;6至8人或队录取前四名;3至5人或队录取前二名。
2.体育学院的单独取名次,录取前2名,不占其他学院名次。若任何项目成绩低于其他专业的,取消该项目的名次录取。
3.团体总分按得分多少排名,如遇团体总分相等,则看破纪录次数,破纪录次数多者名次列前,若破纪录次数相等,则看团体总分相等的队获得第一名的总数,获得第一名的总数多的名次列前,如获得第一名的总数仍然相等,则看团体总分相等的队获得第二名的总数,获得第二名的总数多的名次列前,依次类推。体育学院不参与团体总分的排名。
(二)记分方法
1.单项前六名按7、5、4、3、2、1记分;录取前四名按7、5、4、3记分;名次并列得分平均分配。例如并列第二名,各得4.5分即(5+4)÷2=4.5则无第三名,依次类推,破文理学院纪录一项加10分,破云南省大学生运动会纪录一项加20分,破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纪录一项加40分。
2.接力(或集体)比赛项目双倍计分。
八、奖励办法
1.学生组和教职工组各评选体育道德风尚奖两名(评委会成员名单和评分方法另发)。
2.获团体总分前三名的单位给予奖励(包括教职工组)。
3.获各单项前6名的运动员给予奖励,获接力(或集体)项目录取名次的队,每队按参加该项目队员人数给予奖励。
4.破文理学院纪录一项,奖励200.00元;破云南省大学生运动会纪录一项,奖励1000.00元;破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纪录一项,奖励2000.00元.同时颁发证书和申报对应的运动员等级证书。
九、报名日期及地点
报名时间:2012年10月26日-11月5日下午5点,报名表直接与体育学院联系(运动会使用“田径运动会管理软件”,报名表需要完全统一)。
十、裁判工作
由部分教师和体育系学生获得田径裁判的担任裁判工作。
十一、未尽事宜,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