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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学院成立创建无烟学校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全面领导学院控烟工作。
第二条 学院创建无烟学校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学院控烟规章制度及考核奖惩措施;
(二)制定创建无烟学校实施计划并认真贯彻执行;
(三)组织动员全院师生开展无烟学校创建工作;
(四)对学院各部门、各院系创建无烟学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学院各单位、部门领导应率先垂范,带头控烟。学院办公室负责总体协调,各单位、部门团结协作,齐抓共管控烟工作。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争创国家、省市无烟单位。
第四条 充分利用健康教育课、德育教育课、团队活动、卫生知识讲座、主题班会、板报、广播、宣传长廊、教职工大会等各种形式和渠道,宣传烟害知识,提高师生不在校园抽烟自觉性。
第五条 学院室内不应设有烟具,不向来宾敬烟,不接来宾敬烟。教职员工遵守控烟制度的情况应纳入各单位、部门的学年考评。各单位、部门也可根据本单位、部门实际,制订必要的奖惩措施。
第六条 校门口张贴告示,向来宾声明拒绝敬烟和禁止吸烟。凡属教育教学活动和师生活动休息场所(如教室、学生宿舍、实验室、电教室、图书馆、阅览室、会议室、餐厅、教师办公室、活动室、运动场等)均设置醒目的统一禁止吸烟标志,设立吸烟区(室)。
第七条 校园内(包括餐厅、超市、小卖部等)均不得张贴烟草广告和公开销售烟草制品。
第八条 严禁学生在禁烟区吸烟。一经发现,由各院系辅导员记入该生日常行为档案,并对其进行联合教育改正。
第九条 学院设立专兼职人员进行巡视,检查控烟制度落实情况,做到禁烟区无人吸烟。每个师生都有劝阻吸烟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 各单位、部门领导应率先垂范,带头禁烟。教师在学校的禁烟活动中要以身作则,通过自身的戒烟,教育、带动学生自觉抵制烟草的诱惑。教师不得在学生面前吸烟,不接受学生敬烟,不向学生递烟,发现学生吸烟,及时进行劝阻和教育。各单位、部门应积极鼓励吸烟的师生戒烟,并予以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创建无烟学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