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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4〕2号)的精神,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充分发展学生专业特长,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提高学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的通知》(教学〔2014〕11号)、《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教高〔2014〕105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
第二章 转专业申请条件
第三条 凡被我院录取的学生,原则上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有某种疾病或者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院确认,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者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新生按录取专业进行注册入学时不得转专业;
(二)学生入学取得正式学籍后在校学习未满一学年不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专业转入上一批次专业,或者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特殊类型专业学生,如指标生、指令生、国防生、调剂生,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专升本学生;
(六)外省学生调整到该省当年无招生计划的专业的;
(七)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的;
(八)应予退学的。
第六条 艺术、体育类专业与普通文史类、理工类专业不能互转。
第七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其当年的高考成绩原则上应达到拟转入专业的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线。
第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转专业不能超过一次。
第九条 学生转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并提供有关资料:
(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学生转专业报批表》,并附上符合转专业条件的相关材料;
(二)学生班主任签署意见;
(三)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
(四)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签署意见;
(五)教务处审核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
(六)报主管教学工作领导审核批准后,对转专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完成后将转专业备案表报省教育厅高教处进行审核备案;
(七)教务处下发通知至相关部门办理转专业手续;
(八)学生按照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九)学生持教务处通知单到转入专业所在学院报到。